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二者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均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均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原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定罪上,对于直接故意而言,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的是希望的心理,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间接故意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人危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对于定罪尤其是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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