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对立体现在预防的对象不同。一般预防的对象是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二者的统一表现为:(1)目的完全一致,都是为了预防犯罪。(2)实现目的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有赖于刑罚作用的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辩证关系要求在刑罚权实现的不同阶段应当有所侧重。在刑罚制定阶段,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
2024/05/08 12:06
2024/05/08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