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依据《》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判断。
1.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反击措施。
不法侵害的存在与紧迫性:必须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这意味着被打的行为应当是违法的、对自身权益构成直接威胁且正在进行中。如果对方的攻击已经结束或没有实际发生,单纯基于报复心理还手,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即还手行为应与对方的攻击行为几乎同时发生,不能是事前或事后报复。
3.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手段和强度应当与所面临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还手应以制止侵害为限,不能过度反击导致对方受到不必要的严重伤害。
是否出于防卫意图:行为人是否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还手。
对方攻击的性质与紧迫性:对方是否正在进行违法行为,且对行为人构成直接、现实的威胁。
还手的时间点:还手行为是否与对方攻击几乎同步,而非事前或事后报复。
还手的限度:还手的手段和力度是否适度,是否以制止侵害为目的,未造成明显超出必要的重大损害。
相关案例分析:
某日晚,市民李先生在回家途中遭遇醉酒男子赵某无端挑衅并施以暴力攻击。赵某先是以言语侮辱李先生,随后突然拳打脚踢,导致李先生身体多处受伤。情急之下,李先生为保护自身安全,反击并打伤了赵某。事后,赵某报警称李先生故意伤害,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那李先生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赵某醉酒状态下无故挑衅并动手殴打李先生,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的暴力侵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不法性。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李先生在遭受赵某突如其来的攻击后,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本能反应进行反击,其主观上具备明确的防卫意图,而非蓄意伤害对方。
防卫时间的适时性:李先生在遭受侵害的当下立即进行反击,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要求,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处于同步进行的状态。
防卫手段的必要性与适度性:李先生在反击过程中,目的是制止赵某的攻击并确保自身安全,而非故意造成赵某超出必要限度的伤害。尽管赵某在冲突中受伤,但只要李先生的反击力度未明显超过防止侵害所需的程度,即可认为其手段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
没有明显过当: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先生的反击行为需在制止侵害所必需的范围内,若其反击力度与赵某的攻击严重失衡,造成赵某重伤甚至死亡等明显过当后果,则可能构成。
若李先生的反击行为满足上述五个要素,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正当,反击适时,手段必要且适度,且未明显过当,那么他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建议李先生在配合警方调查时,详细陈述事件经过,提供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言、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