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的主要区别是:(1)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1)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1)3)复杂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官员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1/23 11:40
2024/01/03 15:28
2024/01/02 15:29
2023/12/30 14:45
2023/12/29 09:52
2023/12/28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