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国家珍稀植物树种及其植物标本如苏铁树、桫椤、珙桐等。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行为,本款规定了两档刑:对于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其他案件
#其他案件
2024/03/19 10:06
2024/03/19 10:06
2024/03/18 17:09
2024/03/18 17:01
2024/03/11 17:00
2024/03/11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