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9-20
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款对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称“不退还”,是指案发后仍未退还或者无法退还。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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