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26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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