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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但无人认领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1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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