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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2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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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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