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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可以采用哪些方法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3-02-0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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