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3-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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