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0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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