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3-07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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