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22
庭立方:《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定,应当以被检举、揭发、协助抓获的人(下简称“被检举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为基本依据。因为从逻辑上讲,被检举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性越大,检举人就立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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