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3-28
庭立方: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和缓期二年执行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3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符合《罪犯疾病伤残范围》,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年老多病,无危害社会可能的。
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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