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
2024/05/08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