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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实行区别对待

发布时间:2013-05-03

 

减刑 假释 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和每次减刑的幅度,改造效果。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
,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 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法发〔 2010〕 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第4期。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十一)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实行区别对待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宽”的一面的重要切入点,也是以“宽”济“严”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功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调节功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回归功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降低行刑成本功能,为监狱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确保刑罚执行的积极效果。《意见》第34条对在减刑、假释工作坚持实行区别对待做了政策性指导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开lJ、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要特别注重适当加大依法假释的工作力度。假释是在保留对犯罪人刑罚执行的威慑的情况下让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考验,促使犯罪人逐步适应回归社会。与减刑相比,假释在促进犯罪人弃恶从善、减少重犯以及维持原判稳定性、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要远远低于减刑。因此,《意见》强调,对于符合《 刑法》 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当然,这里所说的依法“多”适用假释,不是对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放宽,而是针对过去没有很好地发挥假释功能,假释适用比例过低现象提出的要求。―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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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实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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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假释 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和每次减刑的幅度,改造效果。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
,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 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法发〔 2010〕 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第4期。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十一)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实行区别对待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宽”的一面的重要切入点,也是以“宽”济“严”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功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调节功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回归功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降低行刑成本功能,为监狱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确保刑罚执行的积极效果。《意见》第34条对在减刑、假释工作坚持实行区别对待做了政策性指导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开lJ、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要特别注重适当加大依法假释的工作力度。假释是在保留对犯罪人刑罚执行的威慑的情况下让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考验,促使犯罪人逐步适应回归社会。与减刑相比,假释在促进犯罪人弃恶从善、减少重犯以及维持原判稳定性、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要远远低于减刑。因此,《意见》强调,对于符合《 刑法》 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当然,这里所说的依法“多”适用假释,不是对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放宽,而是针对过去没有很好地发挥假释功能,假释适用比例过低现象提出的要求。―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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