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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发布时间:2013-05-03

 

撤销缓刑 管辖 刑期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根据《刑法》 第77条的规定,
批复如下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1号,2002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园被撤销缓刑案
裁判摘要:根据《 刑法》 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刑法》 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应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由于原判是缓刑而非实刑,原判宣告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已被先行羁押,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在被依法撤销缓刑前也有可能被先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者因涉嫌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被先行羁押。那么,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如何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呢?我们认为,具体折抵扣除办法应当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被撤销缓刑的,首先应按照《刑法》 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再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新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罚中予以折抵扣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一般只应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羁押的时间,由于针对的是另一个行为,因此,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案例第238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一6页。执笔:汪鸿滨;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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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根据《刑法》 第77条的规定,
批复如下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1号,2002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园被撤销缓刑案
裁判摘要:根据《 刑法》 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刑法》 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应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由于原判是缓刑而非实刑,原判宣告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已被先行羁押,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在被依法撤销缓刑前也有可能被先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者因涉嫌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被先行羁押。那么,先行羁押的期间应当如何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呢?我们认为,具体折抵扣除办法应当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被撤销缓刑的,首先应按照《刑法》 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再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新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最后宣告的刑罚中予以折抵扣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撤销缓刑的,一般只应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从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中予以折抵扣除。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而羁押的时间,由于针对的是另一个行为,因此,不能从撤销缓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案例第238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一6页。执笔:汪鸿滨;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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