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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对象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如何把握本罪的对象,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1.根据《 刑法》 第116条的规定,本罪的对象限定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因此,对于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以外的诸如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其他车辆的行为,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财物损失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才能构成本罪。“正在使用中”,是指交通工具正在或已经处于行驶、运行或运营的期间。因此,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既包括正在行驶、运行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也包括已经交付使用但暂时停置待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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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如何把握本罪的对象,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1.根据《 刑法》 第116条的规定,本罪的对象限定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因此,对于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以外的诸如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其他车辆的行为,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财物损失较小、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破坏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才能构成本罪。“正在使用中”,是指交通工具正在或已经处于行驶、运行或运营的期间。因此,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既包括正在行驶、运行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也包括已经交付使用但暂时停置待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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