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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3-05-13

 

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 法条竞合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但相对而言,金融诈骗又较合同诈骗特殊,因为金融诈骗大都利用了合同的形式,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如吴某诈骗案。我们认为,吴某伪造信用证随附单据并贴现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 刑法》 第195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其行为虽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但因信用证诈骗罪是特别规定,且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按照法条竞合的理论,也应按照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根据本案证据,吴某与某省外贸公司的郝某商量做信用证生意且郝某经请示总公司同意。在申请信用证贴现的过程中吴某伪造信用证贴现所需的附随单据。吴某的这一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虽然在本案中开证银行由于外贸公司的还款而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但客观上开证银行因贴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被欺骗是本案的事实。第三,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认定吴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的精神,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得资金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回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在取得二单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将款打往境外用于归还欠款,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查清上述款项的具体下落,而且从全案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在国内有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吴某本人已没有归还上述款项的可能。可以认定吴某主观上已没有归还上述款项的意思,客观上也无法归还该款。因此能够认定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一262页。
导读和说明
在国际贸易中,行为人伪造经济合同议付信用证,系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金融诈骗较合同诈骗更为特殊,金融诈骗大都利用了合同的形式,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交又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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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 法条竞合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但相对而言,金融诈骗又较合同诈骗特殊,因为金融诈骗大都利用了合同的形式,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如吴某诈骗案。我们认为,吴某伪造信用证随附单据并贴现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 刑法》 第195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其行为虽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但因信用证诈骗罪是特别规定,且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按照法条竞合的理论,也应按照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根据本案证据,吴某与某省外贸公司的郝某商量做信用证生意且郝某经请示总公司同意。在申请信用证贴现的过程中吴某伪造信用证贴现所需的附随单据。吴某的这一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虽然在本案中开证银行由于外贸公司的还款而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但客观上开证银行因贴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被欺骗是本案的事实。第三,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认定吴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定的精神,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得资金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回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某在取得二单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将款打往境外用于归还欠款,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查清上述款项的具体下落,而且从全案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在国内有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吴某本人已没有归还上述款项的可能。可以认定吴某主观上已没有归还上述款项的意思,客观上也无法归还该款。因此能够认定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一262页。
导读和说明
在国际贸易中,行为人伪造经济合同议付信用证,系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金融诈骗较合同诈骗更为特殊,金融诈骗大都利用了合同的形式,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交又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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