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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目的故意重伤他人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4 06:32:50

故意伤害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择一重罪
问题:赵某经常打牌,其妻子多次劝阻,赵某依旧不改,赵妻于是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为了达到不让妻子与其离婚的目的,趁妻子不注意时,将妻子的鼻子咬掉。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赵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上存在有故意,即故意咬掉其妻子的鼻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使妻子外鼻缺损,这种情形属于重伤中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中的一种行为;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赵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四个要件,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赵某是故意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妻子的鼻子咬掉,为了达到不让妻子与其离婚的目的,此行为是禁止对方与自己离婚,即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由权利(离婚自由权),又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健康权),故应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 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客体既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也有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因此在对有关案件定性时,应当注意掌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虽然是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目的,但属故意重伤他人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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