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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的,如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条件的,其受过治安处罚的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发布时间:2013-05-17

 

关键词
盗窃罪 盗窃次数计算 治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修订后《 刑法》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来只以数额作为认定盗窃罪罪与非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即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依照原刑法的规定单凭一次盗窃数额难以定罪的行为,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弥补了原来立法中的漏洞。准确认定“多次盗窃”,是执行修订后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关键问题之一。对如何把握“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曾经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修订后《 刑法》中规定“多次盗窃”,所要打击的重点是扒窃等惯窃犯罪,从惯窃犯作案的规律分析,具有主观恶性深、常年多次作案等特点,由于每次作案所盗财物数额都不大,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多次盗窃”的规定,解决了原《刑法》 关于盗窃罪罪与非罪只能根据数额标准进行判断所带来的问题。对于多次盗窃的,只要达到一定次数,就应当定罪处罚,而没有必要限定时间界限。如果限定了时间界限,一来打击面太窄,二来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首先,对于“多次盗窃”只能限定为入户盗窃或者扒窃这两种危害严重的犯罪形式,要突出打击重点,不能宽泛,否则会带来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其次,对于多次盗窃,在明确界定次数的同时界定一个时1 ' M界限是有必要的。如果不限定时间界限,单纯根据盗窃次数来判断罪与非罪,将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问题,可能有的犯罪分子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才达到“多次盗窃”所界定的次数,其中的有些行为可能已超过了追诉时效,这样一来,一是丧失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二是失去了对“多次盗窃”行为及时打击的积极意义。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第4条的规定看,“对于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一年内达到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 采纳了后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而且,在具体适用这一认定标准时还应注意,对于曾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的,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条件的,其受过治安处罚的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孙军工:《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 1998年第4期,第8一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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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修订后《 刑法》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来只以数额作为认定盗窃罪罪与非罪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即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多次盗窃少量财物,依照原刑法的规定单凭一次盗窃数额难以定罪的行为,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弥补了原来立法中的漏洞。准确认定“多次盗窃”,是执行修订后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关键问题之一。对如何把握“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曾经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修订后《 刑法》中规定“多次盗窃”,所要打击的重点是扒窃等惯窃犯罪,从惯窃犯作案的规律分析,具有主观恶性深、常年多次作案等特点,由于每次作案所盗财物数额都不大,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多次盗窃”的规定,解决了原《刑法》 关于盗窃罪罪与非罪只能根据数额标准进行判断所带来的问题。对于多次盗窃的,只要达到一定次数,就应当定罪处罚,而没有必要限定时间界限。如果限定了时间界限,一来打击面太窄,二来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首先,对于“多次盗窃”只能限定为入户盗窃或者扒窃这两种危害严重的犯罪形式,要突出打击重点,不能宽泛,否则会带来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其次,对于多次盗窃,在明确界定次数的同时界定一个时1 ' M界限是有必要的。如果不限定时间界限,单纯根据盗窃次数来判断罪与非罪,将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问题,可能有的犯罪分子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才达到“多次盗窃”所界定的次数,其中的有些行为可能已超过了追诉时效,这样一来,一是丧失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二是失去了对“多次盗窃”行为及时打击的积极意义。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第4条的规定看,“对于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一年内达到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 采纳了后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而且,在具体适用这一认定标准时还应注意,对于曾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的,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构成条件的,其受过治安处罚的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孙军工:《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 1998年第4期,第8一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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