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并秘密使用他人账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股票账户密码 犯罪数额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孔庆涛盗窃案
裁判摘要: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账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按行为人及其朋友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的盗窃数额应按被告人孔庆涛及其朋友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孔庆涛利用窃取的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交易密码,电话委托他人的开户证券公司高价买进20万股“渝钦白”股票,包括其朋友抛卖的同种股票14500股,共盗用他人账上资金人民币1172617元(实际成交数额);其与周劲、宋健共赚得股票交易差价人民币29717 . 71元,孔庆涛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2400元,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孔庆涛盗用的他人账上资金数额,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并非将他人账上资金全部窃为己有。也就是说被害单位并未丧失全部被盗用资金的所有权,被盗用的资金不是也不可能全部成为盗窃所占有的数额,因而,不能作为盗窃数额。孔庆涛与周劲、宋健在本案股票交易行为中共获得的差价数额,是孔庆涛实施本案所占有的实际数额,应当为本案的盗窃数额。至于被害单位的损失数额,虽准确反映了被害单位的受害程度,但只能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103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一33页。执笔:汪鸿滨;审编:周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并秘密使用他人账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股票账户密码 犯罪数额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孔庆涛盗窃案
裁判摘要: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账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按行为人及其朋友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本案中的盗窃数额应按被告人孔庆涛及其朋友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孔庆涛利用窃取的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交易密码,电话委托他人的开户证券公司高价买进20万股“渝钦白”股票,包括其朋友抛卖的同种股票14500股,共盗用他人账上资金人民币1172617元(实际成交数额);其与周劲、宋健共赚得股票交易差价人民币29717 . 71元,孔庆涛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2400元,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孔庆涛盗用的他人账上资金数额,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并非将他人账上资金全部窃为己有。也就是说被害单位并未丧失全部被盗用资金的所有权,被盗用的资金不是也不可能全部成为盗窃所占有的数额,因而,不能作为盗窃数额。孔庆涛与周劲、宋健在本案股票交易行为中共获得的差价数额,是孔庆涛实施本案所占有的实际数额,应当为本案的盗窃数额。至于被害单位的损失数额,虽准确反映了被害单位的受害程度,但只能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1年第5辑(总第16辑,案例第103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一33页。执笔:汪鸿滨;审编:周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