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俞辉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ZQol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审理金融犯罪纪要7 ) ),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即“(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诈骗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案例第169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一40页。执笔:牛克乾;审编:裴显鼎。
黄志奋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一般有直接主观认定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
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一般有直接主观认定和间接客观推定两种方式,其中,后者可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所规定的6种情形来加以具体认定,包括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者有效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携带合同对方交付的货、款及合同担保财产逃跑的;挥霍致使其无法返还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无法返还的;隐匿货款拒绝返还的;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6集(总第35集,案例第271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一42页。执笔:刘一守;审编:杨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