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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