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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进行职务侵占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www.scxsls.com/a/201107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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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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