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3-05-28
庭立方: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许多金融机构开设了网上银行,可以利用网上帐号和密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支付交易。由于网上交易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信用卡帐号和密码可能被冒用或者破译,导致信用卡用户资金被侵占。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有观点认为该行为本质上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信用卡。①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相似,窃取信用卡帐户与窃取有形的信用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的特征不相符,行为方式和手段跟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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