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在主体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法律或是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村民理事会是由本村有选举资格的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运作新农村建设具体事务的一个民间执行机构,具有短期性特点,即以事设会、事完解散。理事会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存有本质差别,虽然其也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但并非属于村基层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确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定罪处罚。可见,村民小组组长被排除在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之外。同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临时性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其成员也不应认定为村基层组织人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