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06-13
庭立方:在掌握了哪类人能成为作证后,我们应掌握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但是对于上述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人证言并不是天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以下情形中,是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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