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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表述“限制减刑”

发布时间:2013-06-14

  庭立方:在明确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或者复核裁判文书中写明“限制减刑”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探讨文字上如何具体表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样式》)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拟维持原判的,裁判文书在尾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那么,对于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案件,在该句话中如何表述“限制减刑”?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写在该句话中的附加刑之后,表述为“根据……本裁定即为核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宜写在该句话中的“缓期二年执行”之后附加刑之前,表述为“根据……本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各自的合理性,相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妥当,即“限制减刑”宜写在上述句子中的附加刑之后。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可以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主文的表述逻辑保持一致。根据《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据此,判决书中应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项后紧跟一项,表述为“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将“限制减刑”写在有关裁判文书效力语句中的附加刑之后,在表述逻辑上能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文表述保持一致。如果写在“缓期二年执行”之后附加刑之前,则明显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文表述逻辑不同。

  第二,可以体现“限制减刑”决定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制约。从刑法的相关规定看,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直接效果是延长了死缓刑的实际执行期,增加了其严厉性。由于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必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仍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服刑期的延长也会导致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延长。同时,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随着有期徒刑的减刑而酌减。由于限制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减刑更为严格,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减少也会相应严格。因此,限制减刑对附加刑也有一定制约效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将“限制减刑”写在附加刑之后,逻辑上可以较好体现这种制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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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在明确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或者复核裁判文书中写明“限制减刑”的问题后,需要进一步探讨文字上如何具体表述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样式》)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拟维持原判的,裁判文书在尾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那么,对于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案件,在该句话中如何表述“限制减刑”?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写在该句话中的附加刑之后,表述为“根据……本裁定即为核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宜写在该句话中的“缓期二年执行”之后附加刑之前,表述为“根据……本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各自的合理性,相较而言,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妥当,即“限制减刑”宜写在上述句子中的附加刑之后。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可以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主文的表述逻辑保持一致。根据《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据此,判决书中应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项后紧跟一项,表述为“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将“限制减刑”写在有关裁判文书效力语句中的附加刑之后,在表述逻辑上能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文表述保持一致。如果写在“缓期二年执行”之后附加刑之前,则明显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主文表述逻辑不同。

  第二,可以体现“限制减刑”决定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制约。从刑法的相关规定看,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直接效果是延长了死缓刑的实际执行期,增加了其严厉性。由于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必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仍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服刑期的延长也会导致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延长。同时,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随着有期徒刑的减刑而酌减。由于限制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减刑更为严格,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减少也会相应严格。因此,限制减刑对附加刑也有一定制约效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将“限制减刑”写在附加刑之后,逻辑上可以较好体现这种制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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