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代为自首是指经犯罪人的明确委托,由被委托人代其投案自首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代为自首中的犯罪人必须具有投案自首的真实意图,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企图借机逃走,就不能认为犯罪行为人具有投案自首的真实意图;(2)代为自首中犯罪人与被委托人具有明确的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实际上在犯罪人和司法机关之间是充当了一个联结作用,被委托人的行为结果完全符合犯罪人的意愿,是在实现犯罪人的意图;(3)代为自首的原因确实是因为犯罪人存在不能亲自前往或不便亲自前往投案,从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如果查清代为自首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认定其自首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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