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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得金融工具后消费或取款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28

  庭立方:对取得金融工具后消费或取款行为如何定性?行为人抢劫到信用卡后往往会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这时也不宜按照信用卡类犯罪处理,而应将其作为抢劫的事后行为,作包括的评价。这就如同抢劫犯罪和盗窃犯罪发生后,行为人将所得财物加以毁坏或抛弃一样,按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处理。如果抢劫犯用劫得的信用卡到特约商户即加盟店冒充被害人签名消费的,行为就侵犯了新的法益——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除非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生命、健康的犯罪,否则只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评价抢劫犯的行为。笔者对此难以认同,抢劫罪是重罪,行为人抢劫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指信用卡),就构成抢劫罪,至于是否既遂,则是另外一个评价。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抢劫罪一罪处理为宜。

  抢劫存折的行为虽然在本质上和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一样都是抢劫行为,但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对于抢劫人抢劫上述金融工具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金融机构的取得对他人财产——资金的占有,行为人取得信用卡或存折后必然会有取款、消费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信用卡与借记卡不同,在消费时不需要输入密码,而是通过核对持卡人在卡片上的签名与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来判定持卡人的身份真伪。所以,抢劫人取得信用卡后也就更容易消费、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行为人抢得存折后,在银行用存折取款时同使用银行卡一样,需要相应的密码才能取出。抢劫犯人取得被害人的存折后,也得到了存折或银行卡的密码,则应当按照抢劫罪的既遂处理。如果被害人没有告知其密码,或抢劫犯抢劫后尚未来得及兑现即被抓获的,行为人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由于存折本身并没有价值,对这种情况可以作为抢劫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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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对取得金融工具后消费或取款行为如何定性?行为人抢劫到信用卡后往往会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这时也不宜按照信用卡类犯罪处理,而应将其作为抢劫的事后行为,作包括的评价。这就如同抢劫犯罪和盗窃犯罪发生后,行为人将所得财物加以毁坏或抛弃一样,按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处理。如果抢劫犯用劫得的信用卡到特约商户即加盟店冒充被害人签名消费的,行为就侵犯了新的法益——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除非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生命、健康的犯罪,否则只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评价抢劫犯的行为。笔者对此难以认同,抢劫罪是重罪,行为人抢劫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行为人只要以暴力、胁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指信用卡),就构成抢劫罪,至于是否既遂,则是另外一个评价。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抢劫罪一罪处理为宜。

  抢劫存折的行为虽然在本质上和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一样都是抢劫行为,但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对于抢劫人抢劫上述金融工具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金融机构的取得对他人财产——资金的占有,行为人取得信用卡或存折后必然会有取款、消费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信用卡与借记卡不同,在消费时不需要输入密码,而是通过核对持卡人在卡片上的签名与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来判定持卡人的身份真伪。所以,抢劫人取得信用卡后也就更容易消费、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行为人抢得存折后,在银行用存折取款时同使用银行卡一样,需要相应的密码才能取出。抢劫犯人取得被害人的存折后,也得到了存折或银行卡的密码,则应当按照抢劫罪的既遂处理。如果被害人没有告知其密码,或抢劫犯抢劫后尚未来得及兑现即被抓获的,行为人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由于存折本身并没有价值,对这种情况可以作为抢劫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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