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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罚金刑的裁判依据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05

  庭立方:对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的“偷逃应缴税额”,是专指第三次走私行为偷逃的应缴税款,还是合并三次走私行为的偷逃应缴税款,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三次走私偷逃的应缴税款均应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多数意见认为,不应将前两次走私行为偷逃的税款包括在内,否则就有重复评价之嫌。理由是:前两次已经被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并不是犯罪的一部分,只是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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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意见认为,三次走私偷逃的应缴税款均应作为判处罚金刑的依据。

  多数意见认为,不应将前两次走私行为偷逃的税款包括在内,否则就有重复评价之嫌。理由是:前两次已经被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并不是犯罪的一部分,只是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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