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7-18
庭立方:犯罪实行行为是指该行为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一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即表明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不同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其对法益的侵害明显示小于犯罪实行行为。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一节中,表明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从罪名上看,该罪包括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本人认为,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一样,同样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本案中,被告人邀约多人持凶器在约定地点等待斗殴,其行为已经发生了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聚众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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