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7-23
庭立方: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对判处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确作了如下几种规定: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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