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针对“又走私”是否需要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又走私”规定一个合理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理由是:这样既可避免不论数额多少导致刑事手段过度使用,也可使与行政法规更好地衔接。
多数意见认为,本条规定是的并列治罪标准之一,不应再行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否则标准重叠,不利于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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