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逮捕(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
3、采取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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