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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非法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又使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7-30

    庭立方:《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为打击信用卡犯罪增加了一个有力武器,其立法用意是打击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因为在无证据证明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有共同故意时,难以单独治罪。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先利用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而后伪造并使用的行为。行为人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实际上,这种行为与“烧卡”相类似,也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为其通过网络获取帐户信息和资料,虽然在形式上似乎是冒用,实为一种实质性的伪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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