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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8-27

庭立方: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借款人在贷款时所提交的资料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如果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或者没有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但并没有用于投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仅仅是贷款纠纷,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如果借款人在申报贷款时虚构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71条第1、2、3、4项规定的范畴,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另外,根据贷款中的常见情形,实施如下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情形,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以假货币做抵押;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或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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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借款人在贷款时所提交的资料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如果是虚假的、不真实的,或者没有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但并没有用于投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仅仅是贷款纠纷,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如果借款人在申报贷款时虚构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71条第1、2、3、4项规定的范畴,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另外,根据贷款中的常见情形,实施如下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情形,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以假货币做抵押;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或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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