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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

发布时间:2013-09-06

    庭立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排除在“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范围之外有失妥当。首先,从亲等关系上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同为二等血亲,理应不分亲疏远近,况且前者为直系血亲,后者为旁系血亲:其次从血亲关系来看,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自然血亲,与同胞兄弟姐妹性质相同,而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法律上拟制的血亲,他们与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同的,理应包含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再次,随着我国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现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家庭两代都是独生子女,这部分人的近亲属比以往的普通家庭已经少了同胞兄弟姐妹,若再无其他刑事意义上的近亲属,则该类人群的诉讼权利便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些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起诉的主体则是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如果没有近亲属,则只有“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然而这些代表在现实生活中能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去讨说法的十分少见。即使有,也难与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这样的亲属相提并论;最后,立法规定此类人犯罪的初衷在于制裁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事,收受财物的行为。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排除在近亲属范围之外,显然与刑法修正案设立该罪的初衷不符,不利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综上所述,此处的近亲属具体应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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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排除在“关系密切的人”中的近亲属范围之外有失妥当。首先,从亲等关系上来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弟姐妹同为二等血亲,理应不分亲疏远近,况且前者为直系血亲,后者为旁系血亲:其次从血亲关系来看,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自然血亲,与同胞兄弟姐妹性质相同,而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为法律上拟制的血亲,他们与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同的,理应包含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再次,随着我国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现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家庭两代都是独生子女,这部分人的近亲属比以往的普通家庭已经少了同胞兄弟姐妹,若再无其他刑事意义上的近亲属,则该类人群的诉讼权利便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些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起诉的主体则是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如果没有近亲属,则只有“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然而这些代表在现实生活中能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去讨说法的十分少见。即使有,也难与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这样的亲属相提并论;最后,立法规定此类人犯罪的初衷在于制裁国家工作人员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事,收受财物的行为。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排除在近亲属范围之外,显然与刑法修正案设立该罪的初衷不符,不利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综上所述,此处的近亲属具体应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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