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9-10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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