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以下刑法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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