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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贪污对象的数额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13

 庭立方:不同贪污对象的数额认定。贪污犯罪对象的范围即公共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及混合财产,其表现形式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何计算这些贪污对象中物品的价值?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具体量刑原则是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这一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是通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盗窃、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也都有体现,且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都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认定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计算贪污对象物品的价值,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如对单位办公用品进行贪污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以区别情况,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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