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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07 07:26:49

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2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38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59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998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2,503元
丧葬费
21,251.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2,213元
采矿业
54,578元
制造业
39,467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372元
建筑业
34,788元
批发和零售业
35,9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433元
住宿和餐饮业
30,74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7,171元
金融业
78,577元
房地产业
36,46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28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5,77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89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021元
教育
48,56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67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10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2,099元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 (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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