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地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死亡赔偿金除外)。
二、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本标准自2013年6月15日起执行。2013年6月15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和审理时,仍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2013年6月7日
2013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1、职工平均工资 (年/人) 468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人) 17566.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年/人) 12346.29元
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年/人) 5364.38元
5、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年/人) 5338.94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