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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借款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受贿与借款的界限

   (一)区分受贿与借款的理论观点及分析

   受贿与借款,本属性质迥异的两种行为。只是实践中,受贿常常披上了借款的外衣,由此引发了两者如何区分讨论。对此,理论界已有不少分析,但大都停留在有无受贿的故意、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泛泛而论的综合判断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二)受贿与借款区分的综合判断要素

   1.借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往往表现为一方应经济拮据需要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

   2.款项的去向。借款的去向,能证明借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从而成为判断借款还是受贿的一个重要事实。正常的借款,借款理由与借款的用途是一致的,即用于某种急需。而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由于本不需要借款,其理由是编造的,所获得的款项大都闲置在家中或存入银行生息。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正常的借款,借款方和出借方关系一般比较密切。特别是现代社会,资金作为资本往往有迅速增值的可能,如果平时没有较好的关系,是不会随便借款给他人的。因此,平素没有特殊的关系,认识时间也不长,双方间突然有大额的“借款”往来,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权钱交易。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作为借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借款前后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况,也是区分借款还是受贿所必须关注的情节。以“借款”的贿赂,必定具有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实质,双方各有所图。“出借方”试图通过“借款”方式从对方获得利益,“借款方”则利用职务之便为“出借方”谋利益。

   5.有无借款手续。借款手续不是决定借款还是受贿的主要判断因素,但借款手续的有无以及是否完善也能起到一定的佐证作用。大额的借款如果没有借款手续,或者说虽然有借据,但既没有归还的期限,也没有利率等,大都是“借款”掩盖下的受贿。

   6.借款后归还的情况。(1)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一般来说,既然是借款,尤其是大额款项,借期也不会太长。借款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的借期及时归还。“借款”掩盖下的行、受贿行为一般没有归还期限的约定,接受款项的一方从来没有提出或者打算归还。

   (2)未归还的原因。案发时,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行为人有归还能力没有归还,还是提出归还以后出借方不接受归还,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这些都是需要综合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存款数十万、上百万元,足以归还所谓“借款”却长期没有归还的表示和行动,说明行为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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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分受贿与借款的理论观点及分析

   受贿与借款,本属性质迥异的两种行为。只是实践中,受贿常常披上了借款的外衣,由此引发了两者如何区分讨论。对此,理论界已有不少分析,但大都停留在有无受贿的故意、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泛泛而论的综合判断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二)受贿与借款区分的综合判断要素

   1.借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往往表现为一方应经济拮据需要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

   2.款项的去向。借款的去向,能证明借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从而成为判断借款还是受贿的一个重要事实。正常的借款,借款理由与借款的用途是一致的,即用于某种急需。而以借款为名的受贿,由于本不需要借款,其理由是编造的,所获得的款项大都闲置在家中或存入银行生息。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正常的借款,借款方和出借方关系一般比较密切。特别是现代社会,资金作为资本往往有迅速增值的可能,如果平时没有较好的关系,是不会随便借款给他人的。因此,平素没有特殊的关系,认识时间也不长,双方间突然有大额的“借款”往来,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权钱交易。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作为借款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借款前后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情况,也是区分借款还是受贿所必须关注的情节。以“借款”的贿赂,必定具有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实质,双方各有所图。“出借方”试图通过“借款”方式从对方获得利益,“借款方”则利用职务之便为“出借方”谋利益。

   5.有无借款手续。借款手续不是决定借款还是受贿的主要判断因素,但借款手续的有无以及是否完善也能起到一定的佐证作用。大额的借款如果没有借款手续,或者说虽然有借据,但既没有归还的期限,也没有利率等,大都是“借款”掩盖下的受贿。

   6.借款后归还的情况。(1)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一般来说,既然是借款,尤其是大额款项,借期也不会太长。借款人一般都会按照约定的借期及时归还。“借款”掩盖下的行、受贿行为一般没有归还期限的约定,接受款项的一方从来没有提出或者打算归还。

   (2)未归还的原因。案发时,行为人没有归还借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行为人有归还能力没有归还,还是提出归还以后出借方不接受归还,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这些都是需要综合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存款数十万、上百万元,足以归还所谓“借款”却长期没有归还的表示和行动,说明行为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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