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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成分比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发布时间:2013-11-12

   庭立方:一种意见认为,国有成分比例应当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国有资本非控股企业,除非有确切证据证实企业人员能够代表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否则,即使存在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的任命,也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聘用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多数意见认为,将控股或者参股比例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既不客观,也无法操作。在参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关键要看企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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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一种意见认为,国有成分比例应当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国有资本非控股企业,除非有确切证据证实企业人员能够代表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否则,即使存在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的任命,也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在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聘用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多数意见认为,将控股或者参股比例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依据,既不客观,也无法操作。在参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关键要看企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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