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2
最后,由于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即应评价为一个行为,因此,对张某的诈骗行为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不应当实行并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②对张某的行为宜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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