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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昏迷状态下被亲友送到公安机关,苏醒后如实供述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12-03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并非主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的,法律也认可其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但是,如果嫌犯在昏迷状态下被亲友送交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呢?
    如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与同村的妇女严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严某遂提出断绝往来,杨某不同意,多次电话联系严某要求保持关系,被严某拒绝。2008年的某天,杨某又被拒绝遂心生怨恨,从家中拿了一把尖刀闯入严某家中,持刀朝严某的胸部、腹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严某因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某购买了农药服下欲自杀,药性发作,昏倒在村里的田间小路上。当天下午13时许,杨某的三个妹妹及妹夫获知杨某杀人消息后到处寻找、发现了昏倒在田间的杨某,立即电话通知杨某的堂弟打电话报警,杨某的堂弟随即电话通知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闻讯赶来后将昏迷的杨某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杨某苏醒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持刀杀害严某的犯罪事实。
    对本案中杨某在昏迷状态下被亲属送交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讨论时,有的同志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因为不论嫌犯是在亲属陪同、规劝下自首还是被亲属送交自首,均以犯罪嫌疑人有自主意识为前提,表明其对亲属行为的认同。但本案中杨某作案后自杀未遂处于昏迷状态,其对亲属送其到案的行为根本无任何意识,并不具备自首之自动投案的条件,充其量属于被动归案。
    这种情形涉及一个问题,即“自动投案”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自动性”应当作广义解释,即对于那些并非主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被迫性,均可认定为“自动性”投案,这样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自动性”只是认定自动投案的因素之一,在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归案后,还要结合其归案后的态度表现来认定是否成立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交投案或者被规劝投案后不愿被司法机关控制而反抗或逃走,同样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即使对“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做广义理解,也不会背离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结合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被其亲属送交公安机关,虽然处于昏迷状态,但是其苏醒过来后并没有反抗或脱逃,而是自愿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应视为自动投案,杨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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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并非主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迫的,法律也认可其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但是,如果嫌犯在昏迷状态下被亲友送交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呢?
    如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与同村的妇女严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严某遂提出断绝往来,杨某不同意,多次电话联系严某要求保持关系,被严某拒绝。2008年的某天,杨某又被拒绝遂心生怨恨,从家中拿了一把尖刀闯入严某家中,持刀朝严某的胸部、腹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严某因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某购买了农药服下欲自杀,药性发作,昏倒在村里的田间小路上。当天下午13时许,杨某的三个妹妹及妹夫获知杨某杀人消息后到处寻找、发现了昏倒在田间的杨某,立即电话通知杨某的堂弟打电话报警,杨某的堂弟随即电话通知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闻讯赶来后将昏迷的杨某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杨某苏醒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持刀杀害严某的犯罪事实。
    对本案中杨某在昏迷状态下被亲属送交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讨论时,有的同志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因为不论嫌犯是在亲属陪同、规劝下自首还是被亲属送交自首,均以犯罪嫌疑人有自主意识为前提,表明其对亲属行为的认同。但本案中杨某作案后自杀未遂处于昏迷状态,其对亲属送其到案的行为根本无任何意识,并不具备自首之自动投案的条件,充其量属于被动归案。
    这种情形涉及一个问题,即“自动投案”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自动性”应当作广义解释,即对于那些并非主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被迫性,均可认定为“自动性”投案,这样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自动性”只是认定自动投案的因素之一,在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归案后,还要结合其归案后的态度表现来认定是否成立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送交投案或者被规劝投案后不愿被司法机关控制而反抗或逃走,同样不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即使对“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做广义理解,也不会背离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结合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被其亲属送交公安机关,虽然处于昏迷状态,但是其苏醒过来后并没有反抗或脱逃,而是自愿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应视为自动投案,杨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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