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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现就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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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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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4〕110号《关于撤销减刑裁定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一原判决确有错误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照我院法(研)复〔1989〕2号批复撤销原减刑裁定。鉴于原减刑裁定是在无期徒刑基础上的减刑,既然原判无期徒刑已被认定为错判,那么原减刑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亦应视为确有错误。由此,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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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字[199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规定,现将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送财政部、司法部备案。劳教人员的伙食实物量标准及被服实物量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应考虑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单位:公斤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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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8日,司法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第二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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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7号《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部长张福森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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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3日司发通〔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教育为本,安全为先廉洁守纪,敬业奉献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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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的,适用《规定》。二、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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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司发通〔201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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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司法部文号:司法部令第130号颁布日期:2014-10-11执行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第四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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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6年12月5日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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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18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2016年8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第三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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