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字[199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规定,现将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 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送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劳教人员的伙食实物量标准及被服实物量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应考虑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单位:公斤
品 种 月 标 准
粮 食 17——25
蔬 菜 15——25
食 油 0.5——1
肉 食 1.5——2.5
蛋、鱼、肉制品 1——2
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根据需要
附件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
类 别 标 准
单衣、单裤、单鞋、内衣、内裤 第一年两件,以后每年一件
棉衣、绒裤、棉鞋、棉帽 两至四年一件(双)
棉被、棉褥、蚊帐、枕头 四至六年一床(个)
被罩、褥单、枕巾、草席 一至三年一床(条)
罩衣、袜子 每年一套(双)
洗刷、卫生等日常用品根据需要(包括公用部分)
注:上述被服实物量标准不包括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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